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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9〕112 号

     南宁市推进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 策,指导我市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 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 2019 年中央 1 号文件精神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4〕71 号)、《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桂 政办发〔2017〕72 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广西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 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的农村产权 交易制度,建立以县(区)政府为建设主体,县(区)级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各类 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服务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 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县(区)政府是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 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 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四)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 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 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 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从 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妥慎重,循序推进,防 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目标任务

2018 年已建成的宾阳县、隆安县、武鸣区 3 个县(区)级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进行完善提升。2019 年重点建设横县、青 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邕宁区 5 个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020 年完成马山县、上林县、江南区、良庆区 4 个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的建设任务,实现全面覆盖。到 2020 年 9 月底前,建立 市、县、乡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 运行。

四、明确流转交易主体和品种

(一)流转交易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 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 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 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 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 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 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 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二)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 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 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出租、入 股、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 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 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 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 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 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 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 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 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 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 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 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 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水权。是指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水权 可以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 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 间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 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 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 产、资源。

五、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公益性原则,市场建设 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保障市场建设和日常运营 经费投入。

 (二)创新建设模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规定, 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当地政府审批。各县(区)应依 托或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 心和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 建立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县(区)级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市场可以建立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依托政务服务大厅、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场所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 系统和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搭建和提供技术支撑。

(三)完善监管机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县(区)要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督管理与风险防 控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 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 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

六、建设时间安排

(一)建设阶段(2019—2020 年)。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 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 式文本,重点建设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

(二)提升阶段(2020 年以后)。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 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 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七、确保已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2018 年已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宾阳县、隆安县、武 鸣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场所设施设备和系统平台,配备专 门人员,制定发布流转交易规则和标准化格式文本,对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 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 标准、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流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 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做 好流转交易服务,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运 行。要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级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收集汇总核实乡镇流转交易信息, 做好与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信息数据交流对接上 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 营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成立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 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 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单位 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 局、林业局、金融办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 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分管领 导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有关单位组成。县(区)也要成立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涉及到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 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县(区)政府要落实流转交 易市场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对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 易行为。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 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 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 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 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 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建设的目的和规程,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 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 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 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区)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信息服务平台和县(区)级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适 合本地的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市场流转交易体系,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部署要求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