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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政办发〔2020〕14号

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推进我县农村制度改革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充分整合现有的不动产、农业、林业等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9月前完成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建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接入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执行全区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列制度规则。探索建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建设内容

(一)流转交易主体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中心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二)确认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中心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可根据上林县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三)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 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重点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市场、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1.成立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上林县政府直属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在上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上林县农村交易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涉及到农村产权的单位,各单位负责组织各类产权调查,确认各类产权权属。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办理产权抵押登记业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村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负责指导各乡镇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工作。

  2.成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设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本乡镇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四、规范运作机制

(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流转交易各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便民群众。

 五、工作安排

(一)建设阶段(2019-2020年9月)

 1.制定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成立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建设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信息系统,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接入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收集发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业务。

 3.制定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

(二)提升阶段(2020年9月起)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力争基本建立县、乡镇、村统一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并与自治区、南宁市统一联网。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为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金融办主任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成  员: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

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副主任

       人民银行上林支行分管副行长

协调小组职责:负责研究和出台上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产权流转交易和农户宅基地改革试点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改革、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和完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资金的筹措、调配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完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并规范其经营行为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我县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收费标准。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出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相关工作。

县金融办: 负责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负责审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制定和完善流转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监管办法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上林支行:负责指导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作为深化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到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四)加快确权工作进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五)加强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六)加强风险把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经县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县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政府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

(七)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的目的和规程,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八)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每年县本级财政对流转交易系统的运营维护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发展。

2.制定配套制度。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场入市流转交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引导制度,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4.完善金融扶持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