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南宁市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方案
为推进全市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重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四)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等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三、目标任务
2022年12月底前,全市乡镇服务站累计建设不少于15个,村级服务点累计建设不少于30个;到2024年,全市乡镇服务站累计建设不少于50个,村级服务点累计建设不少于100个;力争率先实现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全部进场交易。
四、规范运行管理
(一)明确站点职责
1.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现有机构、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大厅增设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安排专人负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受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分中心的管理指导。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对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宣传贯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规政策,落实上级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
(2)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产权流转交易供求信息,按要求上报农村产权流转相关信息和数据。
(3)指导各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依法开展工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4)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对未经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促成的流转交易,鼓励当事人进行流转合同鉴证;对以往已签订的流转合同,鼓励补办鉴证手续。
(5)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和反映流转交易情况,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档案资料;不断健全流转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确保产权流转交易纠纷及时化解。
2.村(社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村(社区)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主要职责:
(1)采编信息。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搜集、登记、核实、备案与上报,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供求双方信息。
(2)调查核实。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供求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管理服务。做好本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提供土地流转交易。
(4)纠纷化解。妥善化解本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纠纷,未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调处。
(二)明确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对符合《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均可以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法参与和流转交易。
(三)统一运行机制。按照南宁市实际,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运营各县(市)区中心,各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模式”的“八统一”运行机制,相关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交易平台、收费模式等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制定,乡镇交易数据由市级平台对接并上传到自治区流转交易平台。
(四)统一操作流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操作流程为: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签订合同—资料归档——跟踪服务。
1.申请受理。流出方向市、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出流转申请,并提供流转产权的四至、面积、价格和期限等信息。需求方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出需求申请,并提供意向位置、面积、价格、期限等信息。
2.调查审查核实。审查流出方产权的性质、位置、面积以及有无权属纠纷等;审查需求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产权用途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3.信息发布。村信息员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上报流转供求双方信息,服务机构经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流转信息。
4.组织洽谈。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均可及时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做好项目对接。
5.签订合同。流转双方洽谈一致后,在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6.资料归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资料和流转交易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7.跟踪服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及时调处产权流转交易纠纷。
五、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服务站点建设。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指导建立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流转交易相关工作;负责农户宅基地改革和产权流转交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和相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指导。
六、建设时间安排
(一)试点建设阶段(2022年)。制定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
(二)提升阶段(2022年以后)。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乡镇落实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机构和办公场所,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二)加强风险把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定期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对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的目的和规程,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